2022苏州积分入学政策

【市区政策(含吴江)】

申请条件:

流动人口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时,一名子女仅限申请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即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公办初中一年级。已经取得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学籍号的流动人口子女不予受理积分入学申请,一经查实取消准入资格。

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市)、市区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申请子女入读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

(二)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市区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相关时间节点:

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公示时间:3月1日前。

积分入学申请时间:3月1日至5月30日。(不包含周末及节假日)

各区(片区)划定的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及各区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公示时间:6月30日前。

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排名名单公示时间:7月10日前。

积分入学准入排名统筹调剂名单公示时间:7月25日前。

申请基本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申请就读一年级: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子女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

如果申请人子女超过当年就读一年级的年龄,还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未获取过学籍号的相关证明。

申请就读初中一年级:

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

针对流动人口在市区范围内已购房,是否需要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分为以下两大类情况:

(一)不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的

一是在苏州市区已经购房(成套住宅类),并取得房屋产权证,而且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孩子的父或母(即法定监护人),不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二是在苏州市区已购房(成套住宅类)且唯一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产权,不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三是在苏州市区已购房,且在当年8月31日前已经能拿房,房产证在办理过程中,如能提供购房合同、全额发票、交房证明、契税发票等法律文书的不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的流动人口,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查验情况属实,将取消当年积分入学申请资格。

(二)必须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的

一是在苏州市区已经购房(成套住宅类),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房屋产权所有人非孩子的直接法定监护人,或非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产权的其他形式共有产权,必须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二是在苏州市区已经购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房屋产权性质为非住宅类(商业用房、公寓式酒店),必须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三是在苏州市区已购房,但当年8月31日前不能拿房的期房,必须要参加积分入学申请。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将在当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中进一步做出明确的规定。

申请地点:

符合市区范围内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窗口地址可关注“苏州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回复“联系方式”。

关于积分管理计分标准方面的内容提示:

2022年流动人口积分入学计分标准的组成仍然是: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中涉及的具体加分条件和材料要求可登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办事指南”栏目查询。(网址:www.jfgl.suzhou.gov.cn)。

重点关注内容:

1.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6周岁(以当年教育部门招生文件为准)。

2.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应当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的,均视为无效证件。使用假证、冒用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申请,并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申请人在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凭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网址:http://www.jfgl.suzhou.gov.cn/)查询个人积分或通过“苏州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积分查询。对个人分值有异议的,请在准入名单公示截止日前向提交申请的积分管理窗口提出复核要求。

4.申请人在提出积分申请后,如果有相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项目受理截止日期前,带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受理申请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交变更申请。系统不会自动刷新社保、公积金等缴费记录,也不会自动刷新居住证连续时间等加分项目,如果有新增,需申请人按上述要求提交变更申请。

5.关于积分管理的最新政策资讯和办理流程,可关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和苏州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市积分办将第一时间在上述平台进行更新。

6.市积分办及各镇(区)积分管理部门积分入学咨询电话

姑苏区:68633451、68633411

吴中区:65257308、65256308

相城区:66103916、66103923

虎丘区:68752110

工业园区:66683751

市积分办:67521171(入学咨询)

 

 

《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及当年各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区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苏州市教育局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本区域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四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五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受理在苏州市区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流动人口提交的入学申请及各类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不予受理。6月10日前,申请人到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其未成年子女享受市区入学待遇时,一名子女只申请一所学校,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

第六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镇(街道)、学校汇总后于6月15日前交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测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合理划定当年各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于6月15日前上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镇(街道)、学校对达到当年度本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按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10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7月2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对于达到当年本区(片区)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应当于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第十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取得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已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三条 归国华侨、外籍华人、现役军人子女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苏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章 入学流程

第十四条 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根据公布的开放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并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的(以居住证为准),应于5月30日前持初次受理回执,至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重新填写申请表。6月10日前,申请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十五条 申请子女就读小学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4.预防接种证原件。

第十六条 申请子女就读初中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4.子女学籍卡。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7月20日前到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领取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第十八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新市民事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积分入学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 社会各界及流动人口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监察、新市民事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等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依法提请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排名。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江苏省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区及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张家港积分入学政策

一、申请时间

2022年3月1日-2022年5月30日

二、申请条件

在我市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的新市民申请积分入学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市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在我市无产权居住房。

满足以上条件的新市民,可为其子女申请入读我市对积分入学申请开放的公办幼儿园小班、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

三、必备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户籍信息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显示户籍信息和家庭关系的,也予认可)

积分入学常见问题解答

1、积分入学可申请哪些学年段?

答:目前我市积分入学只受理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初始年级申请。已就读初始年级的,不能通过积分管理重新申请就读初始年级。2022年度幼儿园小班入园年龄为3周岁(2018年9月1日 – 2019年8月31日出生)、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6周岁(2015年9月1日 – 2016年8月31日之前出生)。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需提供原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缓学证明或延缓入学证明。

2、居民身份证丢失怎么办?

答:用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的)也可办理积分管理申请业务。

3、积分取夫妻双方的累计分数,还是只取一方的分数?

答:夫妻双方均已纳入积分管理的,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4、在本市买了自有产权居住房还可以申请积分入学吗?

答:在本市有自有居住产权房或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含集体户口或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的,其子女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5、孩子通过积分入读本市公办小学,如果要继续在本市入读公办初中,还需要再次申请积分入学吗?

答:申请人子女通过积分成功入读我市公办小学后,如要继续在我市入读公办初中,需要再次申请积分入学。(通过积分入读我市公办幼儿园,要继续入读公办小学的,同样需要再次申请积分入学)

6、去年申请过积分管理,分数今年仍有效吗?

答: 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

各镇(区)积分管理受理窗口咨询电话

杨舍镇:56906311

保税区:58331249

塘桥镇:58437109

南丰镇:58901812

锦丰镇:58951367

大新镇:58713136

乐余镇:58966112

凤凰镇:58459512

常阴沙:58640650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积分管理咨询电话:80175113、80175112

常熟积分入学政策

一、积分入学申请对象

新市民办理居住证,且申请时在本市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无住宅类产权房,或自有产权房不符合以房入学要求的,可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以下人员需办理居住证但不受居住年限限制:符合常熟市、镇(街道)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新市民;学历为硕士及以上的;在常熟市有自有住宅类居住房的新市民。非常熟市户籍的苏州大市内户籍人员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也不受居住年限限制。

二、入学申请条件

1、申请就读公办幼儿园小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新市民子女必须符合以下年龄规定:幼儿园小班招收3周岁(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小学一年级招收6周岁(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且未接受过小学教育的儿童(以未获得全国学籍号为准),初中招收应届小学毕业生(未取得初中学籍)。隐瞒学籍信息的取消申请人子女准入资格。2、租赁房屋居住和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参加积分管理时,其所住出租房屋和集宿区均须符合备案要求;集宿居住的需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友情提示:2022年6月30日前在本市取得自有居住房(指学生本人或父母的产权房,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均不作为依据)的新市民,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和常熟市户籍儿童同时参加房产对应学校的报名登记。

三、入学申请时间

2022年3月10日至4月30日。

四、入学申请地点

租赁房屋居住或集宿居住的新市民应到居住地的各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有自有产权房而不符合以房入学要求的新市民,须到房产所在地的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五、入学申请方式

申请积分入学的新市民,按镇(街道)开放学校填报志愿。

六、提供必备材料(原件)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2、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

七、提供加分材料(原件)和积分复核

申请人根据《常熟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评分部门评分结束后,新市民可到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或登录常熟市新市民事务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常熟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查询积分情况,如有疑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申请积分复核。

八、开放学校和入学指标数公布

市教育局于2022年3月10日前公布对新市民子女开放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幼儿园)和服务区域,并于6月30前统一向全市公布入学指标数。

九、排名公示

7月上旬,新市民事务中心分镇(街道)按学校、年级对申请人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并公示。

十、调剂入学

经积分排名不能入读所申请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新市民子女,由居住地所在镇(街道)积分入学工作小组根据积分排名情况和本区域其他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调剂,不服从调剂的不再安排。调剂入学的名单由新市民事务中心按规定公示。

十一、发放准入卡

积分入学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底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调剂入学的准入卡发放另行通知)。申请人应及时至为民服务中心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领取准入卡。

十二、办理入学手续

获得准入资格的新市民持准入卡和准入学校要求出具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幼儿园)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三、学历本科及以上新市民的子女入学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市民,在本市居住和生活,无住宅类产权房,或自有产权房不符合以房入学要求的,先为其子女申请积分排名入学,排名未准入公办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其创业或就业地政府在属地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2022昆山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积分入学办法》)的实施工作,根据《积分入学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区镇和有关部门开展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各区镇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履行职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镇相应成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辖区内入学工作,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三条 《积分入学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1)2022年4月30日前持有本市住宅类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

(2)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职业;

(3)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在本市居住满一年:

(1)申请时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连续满1年的;

(2)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申报时社保处于缴费状态,18个月以内社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1)有本市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有在昆法人登记证一年以上(2021年4月30日前)或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2021年4月30日前)且仍在经营。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有与居住登记信息一致的住宅类租住房屋。

第四条《积分入学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新市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积分入学学段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起始年级。起始年级指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非起始年级不适用。

第六条  积分入学采取个人自愿网上申报的模式。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先进典型、遵纪守法等五项指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先进典型、遵纪守法指标采用加分方法。

2022年关于房产年限积分、学区认定及截止时间:

4月30日前已取得住宅类房产证的,按《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赋分。

4月30日前尚未取得住宅类房产证的,如在5月31日之前取得住宅类房产证,可以纳入积分,共40分。5月31日至6月6日,各区镇积分入学办理窗口受理住宅类房产证的积分登记及学区变更。

第八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4月1日前公布当年度准入学校和学区;7月10日前公布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7月19日前公布各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及各学校二次填报志愿可供学位数;7月27日前公布各学段准入名单。以上信息均在中国昆山网(www.ks.gov.cn)上公布。

第九条  昆山市荣誉市民“琼花奖”、昆山之友“并蒂莲奖”获得者,驻昆部队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在昆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港澳台侨人员,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产业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积分入学管理。昆山市荣誉市民“琼花奖”、昆山之友“并蒂莲奖”获得者由市商务局审核;驻昆部队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由市人武部审核;在昆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由市科技局审核;在昆工作或居住的港澳台侨人员分别由市委统战部(市侨办)、台办审核;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①由人才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市人才办审核;紧缺产业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②由人才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市人社局审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各区镇审核。相关部门应制定认定标准、审查佐证材料,汇总后交积分办。积分办核准后录取,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监护人所提供的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申报日期为当年度4月1日至4月30日17时。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的新市民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中国昆山网,点击“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报名”窗口,按《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报名操作手册》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校以及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录入相关附件。每个新市民子女只能申报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4月30日为止。

第十一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管理由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及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4月1日至4月30日17时内将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提交至所在地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积分入学管理窗口。窗口初步审核后,退还原件,复印件与《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起存档,实行一人一档。

窗口初步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户籍相关证明。

2.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可不提供居住证)。

3.住宅类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提供的住宅类房产证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租住房屋同样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提供无房证明,有规范的合同,并且房东持身份证和住宅类房产证原件或依法委托他人到现场确认)。

4.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或者法人登记证(2021年4月30日前),或者工商营业执照(2021年4月30日前)且仍在经营。

5.先进典型(见义勇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专业技术职称审批材料及证书、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7.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小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积分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制定材料核实和评分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公布咨询方式,同时负责相关积分内容的咨询释疑工作。对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和遵纪守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级和在昆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其中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及其子女住宅类房产证登记信息;公安部门、总工会、文明办负责核实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评分,并在5月31日前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六条  6月1日至6月20日17时为申请人查分阶段。这期间,申请人可登录《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填报系统》查分,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提交申请的积分入学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窗口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入学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镇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于7月19日前在中国昆山网上公布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及各学校二次填报志愿可供学位数。

第十八条  新市民子女根据各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达到区镇准入线,但因所申请学校学位有限不能就读该学校的,家长须于7月20日至22日登录招生系统,根据区镇公布的二次填报志愿可供学位数第二次填报志愿,由系统根据家长志愿自动录取,区镇不作统筹协调。各区镇根据辖区内准入公办学校可供学位数、申请人积分排名和第二次填报志愿情况,公布各学段积分入学名单。在公布积分入学名单时,如遇积分相同但受学位限制而不能同时进入准入名单的,首先比较申请人参保年限得分高低,高者优先进入;再相同,则依次比较申请人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得分高低,高者优先进入。当年度各学段积分入学名单,于7月27日前统一在中国昆山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于7月底前将积分入学学生的纸质资料分发到各公办准入学校。

第二十条  各区镇于8月7日前向积分入学的学生发放相应学段准入卡。

第二十一条  取得准入卡的申请人,凭准入卡及有关材料原件在准入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入学手续时,各准入学校需要核实和受理以下必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居住证、住宅类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小学)。

5.预防接种证(小学)。

6.准入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接受市行政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会各界及新市民对有关部门、区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学校执行积分入学管理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市教育局以及市、区镇监察部门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予以妥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监察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职能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积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

附注:

①本细则中“高层次人才”是指:“头雁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双创人才”、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姑苏重大创新团队领军人才、昆山市双创人才、昆山市双创团队领军人才;获得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奖、苏州杰出人才奖、苏州杰出人才提名奖、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

江苏省“双创团队”核心成员、江苏省“双创博士”、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对象、江苏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对象、江苏省产业教授、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计划(名人、能手)、姑苏重大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姑苏人才计划(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除外)、姑苏高技能领军人才、苏州海鸥计划入选者、昆山市双创团队核心成员、昆山市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高层次医学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高层次文化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高层次金融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

②本细则中“紧缺产业人才”是指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原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选者);本细则中“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享受昆山市高技能人才津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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